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112年12月19日)
第 3 條
為辦理學生及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專科以上學校應納入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