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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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112年12月19日)
第 7 條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