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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7 條
各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補助辦理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立案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一、辦理目的。
二、辦理日期及地點。
三、參加對象及條件。
四、課程或活動內容及其合理調整方式。
五、經費概算。
六、預期成效。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申請進行審查,並依年度預算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就前二項申請或前條受委託資格與程序、期限、審查基準及補助項目等相關事項,另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