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除配合本部年度執行身心障礙教育重點計畫補助所需經費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酌予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其補助項目及核算基準如下:
一、人事經費:
(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費,依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人數、障礙程度及人員類別核算。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人事費,補助每校每年最高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
二、業務經費:
(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及設備經費,依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人數核算。
(二)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經費,依補助基數、系統業務經費補助、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人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三)巡迴輔導教師及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交通費,依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人數、輔導次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四)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身心障礙教育專業知能研習經費,依特殊教育教師、一般教師、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五)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相關工作經費,依補助基數及學生(幼兒)總人數核算。
(六)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及交通服務經費,依車輛種類、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人數及障礙程度核算。
(七)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績優經費,依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為特殊教育評鑑結果核發。
(八)就讀公立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依身心障礙幼兒人數核算。
(九)新設幼兒園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與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重度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經費,依班級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十)提供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在職進修身心障礙專業知能及進用合格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教師經費,依教保服務人員數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