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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 112年10月26日)
第 6 條
本部得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補助之執行,進行下列事項之考核:
一、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
二、計畫執行進度。
三、整體經費及補助款支用情形。
四、計畫執行效益。

前項考核結果,於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站公布,並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次年度本補助額度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