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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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 112年12月14日)
第 7 條
評鑑小組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者,應提出擬聘之評鑑小組委員名單,報本部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