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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 112年12月14日)
第 9 條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前項評鑑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屬評鑑優良,應予獎勵;丙等以下者,屬未達標準,應予輔導協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評鑑結果所列之建議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年度改進事項;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相關評鑑項目之重點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