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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 112年12月08日)
第 7 條
特殊專才者不得聘任、終止聘約、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學校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停止聘約執行期間之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大專校院準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