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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 112年10月31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