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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 112年10月31日)
第 7 條
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