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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 112年12月08日)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專業團隊人員應具備各該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