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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 112年12月08日)
第 7 條
學校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定期檢視專業團隊運作及服務成效;幼兒園應於檢討個別化教育計畫時併同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前項檢視事務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