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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 112年12月08日)
第 8 條
辦理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與專業團隊運作所需經費,由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及幼兒園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依各直轄市、縣(市)歷年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數,調整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