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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 112年11月13日)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之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就讀國、私立大專校院,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