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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04日)
第 13 條
第一類學生交通車,每車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第二類學生交通車,每車得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學生,並協助學生上下車。

前項隨車人員應為成年,且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隨車人員於每次學生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學生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