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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04日)
第 17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至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進行學生交通車使用情形檢查。

各該主管機關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施學生交通車路邊臨檢,並督導及追蹤改善情形;路邊臨檢以每月至少辦理二次為原則。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督導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學生交通車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臨時檢驗,檢驗未通過期間,不得載運學生。<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