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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04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交通車,指下列交通載具:
一、公私立學校之校車: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載運學生之車輛。
二、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
二、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

學生交通車同時載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對象,應依第一類學生交通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