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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三 章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 110年01月05日)
第 11-1 條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管理補習班業務,應於網站揭露下列相關資訊:
一、補習班名稱。
二、班舍地址。
三、使用面積(包括教室面積及教室數)。
四、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五、負責人姓名。
六、核定辦理之類科(包括核准班級數、每班核准人數)。
七、核准日期、立案文號。
八、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
九、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各款資訊,補習班有配合提供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