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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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三 章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 110年01月05日)
第 13 條
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