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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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四 章 設備及管理
( 110年01月05日)
第 15 條
補習班應依其辦理類科,購置相關設備;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課程及教學需要。
技藝類科補習班所設實作或訓練之設備及場所,應注意安全措施;其相關規定及應備文件、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