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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五 章 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 110年01月05日)
第 21 條
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

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

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