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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六 章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 110年01月05日)
第 23 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