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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 110年01月05日)
第 26 條
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核定之;其人數上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不同補習班間,不得實施合班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