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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 110年01月05日)
第 27 條
補習班不得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就讀學校之上課時間內,對其施以補習教育。

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