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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 110年01月05日)
第 28 條
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

補習班學生修業完成,得由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僅得作為該項技藝或文理課程學習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