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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 110年01月05日)
第 29 條
補習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身體傷亡:每一個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事故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財產損失:每一事故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最低投保金額高於前項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