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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八 章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 110年01月05日)
第 3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定期對補習班辦理評鑑,作為輔導及獎勵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