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八 章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 110年01月05日)
第 34 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