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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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05日)
第 4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
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