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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二 章 名稱、類科、課程及修業期間 ( 110年01月05日)
第 5 條
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

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航空器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