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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二 章 名稱、類科、課程及修業期間 ( 110年01月05日)
第 7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