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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2日)
第 18 條
補習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教育訓練或認知宣導,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