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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2日)
第 5 條
補習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計畫之訂定。

補習班應將訂定之計畫留班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