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空中大學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進行合併規劃,並擬具合併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得衡酌終身教育發展趨勢、空中大學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空中大學之合併,分下列二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或專科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空中大學,並另定新校名。
前項第二款新設合併後之空中大學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空中大學校長,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