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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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8年05月08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成績等第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甲: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四、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五、丙:未滿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