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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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8年05月08日)
第 9 條
社區大學使用補助、獎勵經費,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定之計畫書(申請書)使用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得命其繳回補助、獎勵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社區大學未依前項規定繳回前,得停止核發其以後年度之補助、獎勵經費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