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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年10月22日)
第 10 條
前條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樂齡學習整體發展之規劃。
二、訪視、輔導及獎勵措施之建立。
三、樂齡學習活動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四、樂齡學習活動特色之推動。
五、前次輔導之改進情形。
六、其他樂齡學習活動優良表現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