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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年10月22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樂齡學習推動計畫,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學習活動。

前項計畫,應包括樂齡學習活動之實施目標、實施對象、辦理方式、辦理內容、預期效益及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