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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年10月22日)
第 8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受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訪視、輔導,檢視其執行進度、經費支用情形及業務推動成效等事項;其發現終身學習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樂齡學習活動計畫時,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第六條第一項補助經費之部分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