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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 110年04月08日)
第 10 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開放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五十六小時。
二、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四十八小時。
三、週六或週日至少開放一日;午間或夜間應至少開放一時段。

公立公共圖書館如因所在位置、人力或讀者需求等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開放時間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