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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 110年04月08日)
第 13 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及各級學校圖書館之館藏量,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五年內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本標準發布後規劃興建圖書館之面積,應符合附表三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