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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 110年04月08日)
第 4 條
圖書館應置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一人,且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
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
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
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