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者: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九十。
二、非直轄市、縣(市)所屬者: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終身學習機構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終身學習政策,推動相關學習課程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內容、程序及期程,專案申請補助,不受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期程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開設之課程,其參與者之二分之一以上應為第二條所定之對象。
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終身學習課程之經費項目,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