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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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指從事表演、視覺、音像及其他有關藝術與美感領域工作,並著有成就之個人及專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