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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7年02月05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社政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短期補習班人員,對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