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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7年02月05日)
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持續查詢現職短期補習班人員有無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於每年一月十日、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七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應確認短期補習班人員名冊內容,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法務部查詢。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查詢短期補習班人員有無本法第九條第八項相關情事,得請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查詢時,得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必要時並得逕向有關機關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