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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7年02月05日)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查詢結果,得知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於聘用或僱用前查詢得知,應函知短期補習班不得聘用或僱用。
二、在職期間查詢得知屬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者,應函知短期補習班辦理解聘或解僱,或屬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者,應廢止短期補習班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