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 107年06月13日)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
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
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
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
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