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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 107年06月13日)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