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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2日)
第 21 條
課照中心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之處理方式及留存紀錄如下: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